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珍珠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吕薇,女,(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车玉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薛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