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22713048H。
法定代表人:蒋学才。
住所地: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唐茜,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郑茜,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马尧,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依据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申请执行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郑茜、马尧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申请执行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郑茜、马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了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混泥土搅拌设备三套、生产沙砖的设备一套,但由于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涉及刑事案件,目前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材料已被公安扣压提取,现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云C×××××号牌车辆,我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手续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郑茜、马尧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郑茜、马尧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郑茜、马尧所有银行账户申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唐茜后,唐茜表示认可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昭通市枭龙实业有限公司、郑茜、马尧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征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唐茜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20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