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海河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常立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高速公路口东。 法定代表人:赵利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河北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被告位于沙河市域内,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省高院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刘登标 人民陪审员  张文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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