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君,东港市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连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玉祥与被告张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玉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