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龙井市。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勾某与被告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勾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勾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