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丽,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宋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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