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申请人:许洪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栋与被申请人许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栋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洪玉的存款或房产、车辆等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姜栋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3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许洪玉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