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禹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0日,本院收到禹亚的起诉状。起诉人禹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双方无子女;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婚内双方共同购置位于新都区处,产权面积162.78平方米。经双方友好协商,离婚后女方自愿放弃该不动产的一切权利,该不动产归男方所有,房屋剩余债务、物业费等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男方个人承担。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6日,禹亚与张晓光在成都市新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从2020年1月31日至今,禹亚与张晓光分居已达1年6个月左右,感情确已破裂,故禹亚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禹亚所述张晓光自2017年就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禹亚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都区,故本院对禹亚的起诉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禹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宝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