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马垒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马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高向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高伟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垒垒、马亮亮、高向州、高伟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825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伟州名下有豫H×××**东方红牌机动车、豫H×××**神宇牌机动车、豫H×××**五菱牌机动车、豫H×××**正宇牌机动车四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伟州名下豫H×××**东方红牌机动车、豫H×××**神宇牌机动车、豫H×××**五菱牌机动车、豫H×××**正宇牌机动车四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高伟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