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加白久,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仁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一,西藏仁布县司法局援助律师。
申请人: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加白久与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南加白久运输费3200.00元(叁仟贰佰元整)。
其他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南加白久与申请人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经仁布县人民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