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
法定代表人:成勇,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辉,系该社员工。
被告:吴忠文,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陈富兴,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富兴、吴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