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安校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3414138076,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安校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依照东劳人仲字[2021]17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安校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韩某某经济补偿款13333.32元,并负担执行费100元(已缴纳)。
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安校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安校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将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21]17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