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被执行人:汪乐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乐平市。

审理经过被执行人汪乐明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汪乐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其账户;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18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汪乐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鲍满定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闻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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