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627号御景江山S4区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怀玉。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怀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超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春平,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怀玉、吴超英因与被上诉人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怀玉、吴超英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怀玉、吴超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怀玉、吴超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怀玉、吴超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 雪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宋世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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