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分宜兴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湖泽镇。 法定代表人:袁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力,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余铁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分宜县湖泽铁坑。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该公司业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分宜兴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铁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分宜兴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分宜兴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