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任飞,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审理经过
任飞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留坝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任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2019)陕07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任飞犯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六年,并处罚金105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2021年6月21日被执行人任飞户籍地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紫柏街道办事处证实被执行人任飞与父母共同居住于自建房屋,妻子张沙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孩子十二岁(在校学生)。其家属表示因家中有外债和银行贷款二十余万元,现无力替其交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款项,并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减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职权决定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白小英 审 判 员 刘兴柱 审 判 员 冯励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理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