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雷,系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文化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高濯,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其他股息红利等,查封的在建工程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信息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李铁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