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77号、685号、687号3幢6-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6XEXJ。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衢仲网字第971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吴海涛应向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剩余贷款本金75503.69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11928.69元及2019年7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支付仲裁服务费1040元、受理费888元。因被执行人吴海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本院查明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查无被执行人吴海涛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52执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海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