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住所地海州区苍梧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 被执行人:孟思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思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706民初645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征询意见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万路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