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守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审理经过
石守松、王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2刑初13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石守松、王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石 守松、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守松、王凯银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3.经查明,被执行人石守松、王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月日对被执行人石守松、王凯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 5.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0.61元尚未履行债务24999.39元。 6、因被执行人石守松、王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皖0102执34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 伟 审判员 万斌红 审判员 潘德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