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不识字,娘家住康乐县。
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不识字,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孩马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29769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1999年农历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于1999年12月13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男孩马某甲,现年20岁,生育女孩马某某,现年14岁,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修建平房四间,没有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马某2同意与原告马某1离婚;
二、女孩马某某,由被告马某2抚养,原告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抵作孩子抚养费,留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探视孩子时被告不得拒绝。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