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洪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程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三孩,系其父亲。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洪全与被告程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洪全,被告程于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三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洪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的卖门款共计2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份左右原告经人介绍卖给被告两个大门并安装,约定两个门的总价款为9000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200元定金后开始给被告做门并安装,等两个门安装好后被告共支付原告6800元,原告再去找被告要拖欠的门款时,被告就以各种毛病拖欠剩余的2000元门款不给。时至今日被告都没有给原告结算,被告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有拖欠门款不给的恶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查明实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程于林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告做的门不是我们要的那一款,原告说可以便宜一点卖给我们,最后说要7000元钱。装好门后转给原告6800元钱,加上之前的200元定金,一共给原告7000元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原被告微信中商谈被告购买原告两个大门并由原告负责安装,当时约定两个门的总价款为9000元,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200元订金,2021年4月10日晚上19:54分,原告在两个门安装好后通过微信语言发给被告通话的内容为:于林,你好,我是老吴,们给你安装好了,你爸爸跟你说了没,7000元钱,你有空给我转过来把。2021年4月12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原告6800元,加上之前的200元定金,一共支付原告7000元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购买门时商谈的价格为9000元,门安装好,原告吴洪全通过微信给被告程于林所发语音内容显示安装门后原告吴洪全让被告程于林支付的价格为7000元,被告在语音通话后转给原告6800元,加上已给付的订金200元,共支付7000元,此支付的7000元与原被告的微信通话语音相互印证,双方对门款价格的约定已经变更,可以认定原告安装门后的价格为7000元,原告要求按照9000元的价格再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洪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洪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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