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承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庞良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被执行人:黄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承琼与被执行人庞良君、黄国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72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1360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庞良君名下的“桂合渔00158”号渔船及被执行人黄国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桂E×××××”的日产牌小型汽车,本院已经在另案中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的房产,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已在先查封并拍卖。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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