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宗刚,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洪奎,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州,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叶宝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莉,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大湘西天然气管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9号武陵商厦3001室。
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凌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宗刚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大湘西天然气管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凌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宗刚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经批准。后缓交期满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周宗刚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周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宗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