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张相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张太杰,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见与被告张相振、张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孙见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太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原告孙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见撤回对被告张太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