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依安县。 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依安县xx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依安县泰安新城G区9号商服。 负责人:王某2,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依安县xx法律服务所主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依安县依安镇。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周某、王某1与被告依安县xx法律服务所、王某2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高某、周某、王某1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周某、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高某、周某、王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晓峰 审判员 徐冬华 审判员 刘 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