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文君,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廖鸿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文君与被执行人廖鸿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1、支付方烯滟每月抚养费11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抚养费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共31900元;2、案件受理费追缴50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债务利息;4、承担执行费。本院已依法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3429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款330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79元本院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2021年3月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的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确认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向本院申请的此次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本次执行标的(即支付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共31900元)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廖鸿杰名下价值人民币3195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