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官普,(又名方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4235811。
被告:郭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10085876。
被告:纪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703175824。
审理经过 原告方官普与被告郭鹏飞、纪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方官普于2021年5月12日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纪珍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官普申请撤回对被告纪珍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方官普撤回对被告纪珍珍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