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吕勇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国栋与被执行人吕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25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1年2月15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1591.03元并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4、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未扣划。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本案已执行到位1591.0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其名下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