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柱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陈玉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3115号裁决,陈玉燕应向苏柱金支付未退款项185000元、违约金70000元和滞纳金、仲裁费15000元等。因陈玉燕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柱金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玉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玉燕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合计4841.53元予以扣划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陈玉燕既未履行义务又无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玉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01执1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玉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柱金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柱金发现被执行人陈玉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李小明
审判员 邹群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恬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