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井山,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黄艳,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 被告:银友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井山与被告黄艳、银友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韩井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井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井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计1522元,由原告韩井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国兴 审 判 员 刘晓波 审 判 员 郭本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