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井山,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黄艳,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 被告:银友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井山与被告黄艳、银友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韩井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井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井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计1522元,由原告韩井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国兴 审 判 员 刘晓波 审 判 员 郭本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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