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竹山县,现住竹山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一部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毛某同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侯诗海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晚饭时独自在家饮酒,因想起与徐某妻子胡某1的感情纠纷,遂酒后驾驶鄂C×××××号红色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官渡集镇到该镇小河村6组徐某家。徐某(另案处理)得知是毛某后,两人发生推搡,徐某将毛某头部、嘴部打伤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毛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毛某带至官渡派出所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竹山县官渡镇卫生院抽血取样。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毛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2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徐某、胡某2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毛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毛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