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仕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闫腾,贵州省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黔西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县莲城办事处迎宾北路阳光城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594163076P。
法定代表人:陈邦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翀,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邦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廖晓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被告:陈邦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陈邦进、陈邦远、廖晓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镒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鲁廷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王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仕华诉被告陈邦进、陈邦远、廖晓伟、王镒波、鲁廷国及第三人王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原告王仕华于2021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仕华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仕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减半收取88400元,由原告王仕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