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诗,系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倚侨,系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郭本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怡与被执行人郭本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该案于2021年4月6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诗律师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