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柴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戌,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张段固镇恒昌路。 法定代表人:吕庆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庆彬。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吕庆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