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山县信达小贷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独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80686407E。

法定代表人:粱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婷,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陆永结,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审理经过 独山县信达小贷公司与陆永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6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陆永结应向独山县信达小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278元。因陆永结未履行义务,独山县信达小贷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陆永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陆永结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工行独山支行和网络资金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后,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1100元、1000.09元,共计2100.0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78元后,余款1822.09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信达小贷公司;被执行人余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认为数额太少,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贵J8P691号帕萨特牌汽车,在车管部门无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贵J×××××号解放牌汽车逾期未年检、已达报废标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持股或者其他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三、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事务服务中心和独山县麻万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陆永结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在户籍地无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陆永结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陆永结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尚未实施。

六、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信达小贷公司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或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永结名下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划拨转付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信达小贷公司后,被执行人余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林 靖

审判员  莫义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谌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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