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粮食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2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夕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杰,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粮食事业发展中心与被告董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粮食事业发展中心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粮食事业发展中心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济南市长清区粮食事业发展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524元,由济南市长清区粮食事业发展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晓琳 书 记 员  李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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