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基毛,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花,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延边爱农植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人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玄哲珉,经理。

被告:玄乙峰,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哲,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金基毛与被告延边爱农植保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农公司)、玄乙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基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花、被告爱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玄哲珉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基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金基毛与爱农公司签订的《赔偿合同书》有效;2.爱农公司向金基毛赔偿121870元;3.玄乙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3日,金基毛在爱农公司购买除草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药害,水稻全部变黄,导致停止分蘖。经双方多次协商后,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赔偿合同书》约定,案涉土地每亩地水稻产量按1500斤为标准,若达不到此标准,减产部分由被告赔偿;赔偿水稻每斤单价为1.4元;原,被告共同秋收、共同卖粮、共同检斤,还约定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赔偿金。按照协议的内容,双方已出售10万斤,总价格为14万元。另查明,金基毛承包地(水田)总面积为12.47公顷。现金基毛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无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爱农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没有跟金基毛签订赔偿合同书,2020年10月20日金基毛与玄乙峰签订的赔偿合同书的合同相对人是金基毛与玄乙峰,不是爱农公司。我公司从没有授权玄乙峰签订任何合同,故金基毛所述的赔偿合同书对我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应驳回原告诉请。我公司承认金基毛在我处购买农药,承认药害事实,同意根据金基毛的实际损失赔偿,但金基毛应向法庭提供因药害减产的科学依据及具体数额。

玄乙峰辩称,2020年6月29日在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金基毛调解达成协议时代表朝阳川镇植物医院第四分院签订的。2020年10月20日与金基毛签订的赔偿合同书也是代表朝阳川镇植物医院第四分院签订的。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卖给金基毛农药的主体是爱农公司,不是我个人,故本案中我不能成为赔偿主体,如让我赔偿其损失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应驳回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0日,金基毛与玄乙峰签订《赔偿合同书》。甲方为金基毛,乙方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玄乙峰,单位名称:延吉市朝阳川镇植物医院第四分院,现更名为延边爱农植保经贸有限公司”。合同书载明“甲乙双方就2020年6月13日,老头沟镇大马村村民金基毛在朝阳川镇植物医院第四分院购买除草剂,其负责人是玄乙峰,后在自家12公顷多水田地使用后,农作物水稻全部发生药害”;双方在合同书中对赔偿水稻损失进行了约定,约定“关于赔偿金额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每亩地水稻产量按1500斤为标准,甲方金基毛家每亩水稻产量若达不到此标准,甲方金基毛家每亩地减产多少斤的经济损失金额,乙方玄乙峰必须赔偿多少斤的经济损失金额。二、赔偿每斤水稻的单价金额1.4左右为标准。2020年12月10日前乙方玄乙峰要将甲方金基毛家水稻损失的全部总金额,一次性赔偿支付给甲方金基毛”。庭审中,原被告对金基毛共出售水稻10万斤的事实均无异议。2020年12月10日,龙井市老头沟镇大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金基毛种植水稻面积为12.47公顷。另查,延吉市朝阳川镇植物医院第四分院于2015年1月15日被核准注销。玄乙峰为爱农公司的股东,系爱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玄哲珉的父亲。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赔偿合同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金基毛与爱农公司形成农药除草剂买卖合同及因除草剂造成水稻减产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赔偿合同书》是否有效;二、水稻减产的赔偿数额及赔偿主体。二被告对《赔偿合同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同效力,根据《赔偿合同书》的内容,合同相对方应为甲方金基毛和乙方爱农公司;玄乙峰为爱农公司的股东及爱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其作为合同书签字人,金基毛有理由相信玄乙峰有代理爱农公司的权利。双方已实际形成了表见代理,构成了真实意思表示,《赔偿合同书》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赔偿合同书》合法有效,对金基毛提出确认《赔偿合同书》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主体,根据《赔偿合同书》的合同相对方及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赔偿主体应为爱农公司。《赔偿合同书》中涉及赔偿部分均写明“乙方”,并无玄乙峰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意思表示,故对金基毛提出玄乙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赔偿合同书》中已载明每亩正常产出按1500斤标准,减损部分按每斤1.4元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二被告对金基毛共卖出10万斤水稻的事实及减损部分按每斤1.4元标准计算无异议,结合村委会出具的水稻种植面积(12.47公顷)证明,赔偿数额应为(124.7亩×1500斤/亩-10万斤)×1.4元/斤=121870元。爱农公司对金基毛提出的受损面积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金基毛与被告延边爱农植保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赔偿合同书》有效;

二、被告延边爱农植保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金基毛赔偿121870元;

三、驳回原告金基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被告延边爱农植保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