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楸树家园昊天国际商业街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岁行。
被告:天津百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703室-8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岁行。
被告:北京百特新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2015室。
法定代表人:岁行。
被告:岁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丽娜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天津百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特新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岁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丽娜于2021年6月1日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丽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丽娜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