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桂霞,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勇,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河口市鸿顺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邢立伟,经理。 被告:邢宝霞,女,62岁,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邢秀艳,女,45岁,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穆桂霞与被告梅河口市鸿顺纸业制品有限公司、邢宝霞、邢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穆桂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煤款105190元整及占用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7日起,按本金10519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利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先后多次卖给被告原煤,总计赊欠原告煤款11519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6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梅河口市鸿顺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立伟于2019年4月8日给付原告人民币一万元整,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给付。为此,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给予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穆桂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志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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