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木乃县豫龙兴保温建材厂。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乡吐尕力阿尕什村。

经营者:贾建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吉木乃县。

被告:陈建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木乃浩鑫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边合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任毅,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木乃县豫龙兴保温建材厂与被告陈建洪、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木乃浩鑫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吉木乃县豫龙兴保温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8,6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砂浆款,2017年5月至6月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88,600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复印件)的内容上看,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吉木乃县豫龙兴保温建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