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谷强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湘10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
2021年04月0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谷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04月08日、2021年04月16日、2021年07月22日和2021年8月16日我院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4月19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查明谷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
2021年0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谷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06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谷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谷强在服刑,且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0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5万元,尚有1.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谷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