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王快镇北屋村。

法定代表人:魏孟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

法定代表人:尹京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魏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霍书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魏孟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霍珍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孟强、孙丽华、魏然、霍书兰、魏孟刚、霍珍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26412950.59元及利息,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孟强、孙丽华、魏然、霍书兰、魏孟刚、霍珍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孟强、孙丽华、魏然、霍书兰、魏孟刚、霍珍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孟强、孙丽华、魏然、霍书兰、魏孟刚、霍珍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京超、魏孟强、孙丽华、魏然、霍书兰、魏孟刚、霍珍玉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现经过对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孟强、孙丽华、魏然、霍书兰、魏孟刚、霍珍玉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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