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江河泡村。

法定代表人:高洪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官明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远门窗)、与上诉人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特种门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远门窗、华阳特种门窗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普远门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杰,上诉人华阳特种门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普远门窗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单元门安装费、拆卸费、保温层修复费和配钥匙费合计14781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交付的单元门质量不合格,安装后需要拆卸,安装费和拆卸费是实实在在发生的费用。每个单元门门口安装完后需要对保温层进行维修,保温层维修费用上诉人也已经实际支出。由于单元门厂家配带的钥匙数量不够,需要增加,配钥匙的费用上诉人也已经实际支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安装费、拆卸费、保温层修复费和配钥匙费合计147810元。

被上诉人辩称

华阳特种门窗辩称,根据建筑法第5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过施工单位及监理同意后方可安装,案涉单元门已经安装使用,那么质量是合格的,安装后发生开裂与安装行为有关,与单元门质量无关,且有证据证明涉案单元门没拆除,上诉人上诉主张拆除事实不存在,费用没发生。

华阳特种门窗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产品依法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使用后产生的开焊、开裂与上诉人产品无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7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按照该规定要求,法律没有授权工程监理对使用过的单元门损坏原因进行判断的权利,上诉人产品已经投入安装使用,依法就是必须检验合格的。投入使用的单元门发生开焊、开裂的原因,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不能证明本案使用后的单元门损坏的具体原因,其提出上诉人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应当被依法驳回。

普远门窗辩称,案涉工程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民生工程,因门开裂无法验收及交工。

一审原告诉称

普远门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购防盗门费用合计37386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961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原、被告签订《单元门定做加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定做小区单元门、电控锁、白钢下坎、闭门器,数量为38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惯例和本公司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供货。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需方自提、保质期1年、人为损坏概不负责任。质保期限:质保期限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负责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原告按约定给付货款(购门费用355463元、税金18000元),被告供货,原告自行将货物运回铁岭,给付运费1800元。以上共计375263元。2020年8月25日,原告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与辽宁嘉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约定乙方(辽宁嘉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安装政府旧小区改造项目进户门安装人工费用,进户门由甲方采购,人工费及附属材料由乙方采购。2020年8月26日,刘城春(乙方)与辽宁嘉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单元门改造工程之中的门口修缮、保温层修复及配钥匙具体工程价格明细如下:门口修缮、保温层修复37900元、配钥匙34110元,以上合计72010元。2021年5月5日,铁岭市建筑设计院作出关于2020年老旧小区楼梯改造(一期)单元门质量相关事宜监理通知书,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正在施工的白塔社区、春园社区、通达社区、吉祥园社区等四个社区单元门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大部分单元门门板开焊、开裂质量问题,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判定本批次单元门为不合格产品,现场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将本批次单元门全部撤场,更换符合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单元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单元门定做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给付货款,被告亦应按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单元门。因被告提供的单元门质量在使用过程中单元门门板开裂、开焊,经维修后仍不符合质量标准,第三方监理要求原告立即将本批次单元门撤场,原告遂将此批单元门撤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防盗门费355463元、税金18000元、运费18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货物质量不合格为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其可就该项诉求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返还购门费用355463元、税金18000元、运费1800元,以上共计375263元,原告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同时将涉案的防盗门379套退还被告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217.5元,由原告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266.5元,被告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951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一审开庭审理时华阳特种门窗未到庭应诉,华阳特种门窗对一审审理时普远门窗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补充质证。华阳特种门窗质证认为,对《单元门定做加工合同》、付款凭证及运费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于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的产品的损坏原因,监理无权进行判断。对照片、维修证明、14张门拆下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我公司二审提供的2021年8月18日的照片证据相矛盾。对《安装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普远门窗需要提交与合同对应的证据。

普远门窗二审提交2021年5月前拍摄的照片18张,用以证明门安装后就普遍开裂,修复后政府不验收。华阳特种门窗质证认为,达不到普远的证明目的,普远门窗所说事实发生在安装后,项目是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必然要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使用后指出质量问题不合理。

华阳特种门窗二审提交2021年8月18日拍摄的照片94张,用以证明案涉单元门没有被拆除,还在使用,拆除事实及损失不存在,单元门被不合理使用,没有正常闭合。普远门窗质证认为,照片的真实性认可,施工的四个小区,三个小区都拆了,一个小区没拆,门已经修过了,喷漆过,看不见开裂,焊完后政府不认可,华阳特种门窗提供的门没采用搭接焊,而是对接焊,对接焊不受力易开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一、二审普远门窗提交的照片及庭审时普远门窗的陈述,本案所涉单元门确实存在门板开裂的情况,且普远门窗已对部分单元门进行过维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单元门定做加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已付购门费用355463元,税金18000元,运费18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对《单元门定做加工合同》的真实性亦无异议。华阳特种门窗虽上诉认为案涉单元门质量无问题,买卖合同不应解除。但铁岭市建筑设计院作为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写明“现场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将本批次的单元门全部撤场,更换符合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单元门”。据此,因单元门存在质量问题,普远门窗作为买方已不可能将案涉单元门用于自己承建的工程中,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购门款并无不当。

关于普远门窗上诉主张的相关费用问题。一审法院已在本院认为部分写明“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其可就该项诉求另行提起诉讼”,且根据普远门窗自述,普远门窗施工的四个小区中,尚有一个小区未拆除,可见普远门窗主张的损失尚未全部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判决普远门窗就损失问题另行诉讼较为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3元(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铁岭县普远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2元(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预交),由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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