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孙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常金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孙明与常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尉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全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