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录江,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伊春市政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斌,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呼兰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金山屯区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长生,男,****年**月**日出生于于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伊春市金山屯区政协提案文化文史学习委员会主任,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以伊上检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犯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被告辩称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在伊春市金山屯区监察局对被判处刑罚的原伊春市金山屯林业局丰茂林场场长陈某开除公职处分决定及伊春市金山屯区人劳局对被判处刑罚的原伊春市金山屯林业局丰茂林场原木队队长张某2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下达后,时任金山屯区(局)党委副书记、区(局)长的被告人刘录江,分别指使时任金山屯区人劳局局长的被告人邢长生、时任金山屯区财政局局长的被告人翟斌、丰茂林场场长张某1,为已被开除公职的陈某、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张某2继续按在职待遇制作工资表并审核通过发放工资。而后邢长生及翟斌按照刘录江交代,安排工作人员为陈某、张某2审核通过发放工资。2012年1月,为防止给陈某、张某2继续开工资的事情泄露,刘录江又指使邢长生、翟斌将陈某、张某2工资关系转到金山屯区人社局下属的就业局,继续给二人发放工资(张某2工资按照副科级待遇发放)。综上,自2011年1月至2019年2月,陈某非法获得工资收入共计27.497万元,张某2非法获得工资收入共计28.097万元,两人合计非法获得工资收入55.594万元。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共计55.59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身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给已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发放工资55.594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录江系主犯,被告人翟斌、邢长生系从犯。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录江亲属代为返还全部赃款,已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文件、刑事判决书、陈某及张某2处分决定及送达回执、工资情况明细及工资表、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说明、调查经过;证人陈某、张某2、马某、张某1、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录江亲属已代为返还赃款55.59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录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翟斌、邢长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三被告人均愿意接受处罚,且被告人刘录江亲属代为返还全部赃款,已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刘录江、翟斌、邢长生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录江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翟斌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邢长生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赃款55.594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