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商场路1号。
主要负责人:陈志文,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雅琦,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明,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江,新疆瑞升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以下简称二十九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李智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二十九工程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二十九工程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历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准,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李智文在二十九工程处所担任的工作属于矿井施工和辅助及服务人员。一审判决在认定李智文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按标准工时工作制计算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且在计算休息日加班天数是按日历天数全部加起来计算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在计算李智文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16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计算李智文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统一按乌鲁木齐2018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2018年前的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李智文从2011年7月11日到二十九工程处工作,李智文在2019年3月19日在工作中发病后住院治疗,李智文本次生病前的工作年限是7年8个月,李智文享有领取医疗期工资6个月,但是由于李智文户籍是四川省蓬安县,二十九工程处所在单位所在地是在安徽省宿州市,二十九工程处给李智文在安徽省淮北市办理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的社会保险,因此,一审判决在计算李智文医疗期工资时只能按照上述与李智文密切相关的三个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乌鲁木齐2019年度的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错误,李智文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二十九工程处应当支付李智文300%的工资,但是李智文在领取包含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当月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部分工资,一审判决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应当扣除已经在当月支付过的部分加班工资,一审应判决二十九工程处应支付而没有支付李智文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工资。
被上诉人辩称
李智文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二十九工程处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十九工程不应支付李智文医疗期工资11808元;2,判决二十九工程不应支付李智文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390元、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700元;3、判决二十九工程处不应支付李智文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6253元;4、诉讼费由李智文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智文于2011年7月11日到二十九工程处从事锅炉工作,工作期间,二十九工程处未给李智文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二十九工程安排李智文从事井口推车工作。2019年3月19日,李智文上班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3月24日,原告以邮件形式通知李智文于2020年4月3日前到艾维尔沟项目部报到。2011年7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艾维尔沟矿区,工资计发形式为计件。2013年至2020年经淮北市人社局批准,二十九工程处矿山建设(辅助及服务人员)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2019年3月21日,李智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累计月数为24个月,李智文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6日三次入院治疗,均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9年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二十九工程处于2020年1月20日向乌鲁木齐市大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二十九工程支付李智文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工资33856元(3385.6元/月×10个月);确认二十九工程与李智文2011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十九工程支付2011年7月至2020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241.6元(3385.6元/月×11个月);二十九工程处给付李智文因未缴纳社保产生的医疗费26750.33元;二十九工程处支付李智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216.92元(155.66元/天×81天×200%);二十九工程处支付李智文休息日加班工资119235.56元;二十九工程处支付李智文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43303.44元(19.46元/小时×7364小时)。乌鲁木齐市大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达劳仲字(2020)第09-1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二十九工程处、李智文2011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仲字(2020)第09-2号裁决书,裁决:二十九工程支付李智文医疗期工资11808元;二十九工程支付李智文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390元;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700元;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6253元;驳回李智文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因二十九工程、李智文对乌鲁木齐市大阪城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达劳仲字(2020)第09-1号、第09-2号裁决书中裁决二十九工程与李智文2011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李智文2011年7月入职原告处工作,2019年3月19日上班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已在二十九工程工作7年8个月,李智文应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因李智文工作地点、生活地点均在乌鲁木齐市,应参照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十九工程主张参照淮北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请求不予采信。二十九工程医疗期工资应为7872元(1640元/月×6个月×8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李智文与二十九工程于2011年7月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艾维尔沟沟矿区,工资计发形式为计件,故对李智文要求二十九工程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截止2019年3月21日,李智文以个体灵活就业形势累计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24个月,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一)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以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30%;(二)连续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60%。三,连续交费满两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李智文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24个月,且三次住院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存在李智文所述的由于李智文自行缴纳医疗费的时间较短,导致报销比例降低,造成李智文个人多承担医疗费的情形,故对李智文要求二十九工程处支付因未缴纳社保产生的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其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综合工时制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二十九工程处矿山建设辅助及服务人员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李智文2011年7月11日至2018年11月31日工作岗位为锅炉工。2018年12月-2019年3月19日工作岗位为井口推车工。李智文的工作岗位为矿山建设辅助人员,适用综合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二十九工程处适用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但二十九工程处未能提交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的考勤表或已安排集中休息的证据,证明二十九工程已安排李智文在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期间国家法定休息日休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李智文要求二十九工程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智文提交了2017年6月、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8年9月艾维尔沟天山项目部职工工资计算表,不能证明李智文的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已在工资中发放。李智文提交了户名为李智文的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但该清单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并没有连续12个月的工资入账记录,未能证明其工资标准。因李智文工作、生活在乌鲁木齐市,故本院参照2018年度乌鲁木齐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确认为3319.8元/月(5533元/月×60%)。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二十九工程未能提交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书,且无证据证明已安排李智文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息。故认为二十九工程应当支付李智文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因李智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二十九工程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故对李智文要求二十九工程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十九工程应支付李智文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8390元(3319.8元/月÷21.75×62天×300%)、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700元(3319.8元/月÷21.75×19天×300%)、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6253元(3319.8元/月÷21.75×172天×100%)。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劳动仲裁时效一年限制。二十九工程、李智文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二十九工程主张的费用均系劳动报酬,故二十九工程主张李智文仲裁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与李智文2011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智文医疗期工资7872元;三、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智文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390元、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700元、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6253元,计63343元;四、驳回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2013年3月6日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非标准工作制的批复》,该批复中:同意矿山建设(辅助及服务人员)、建筑安装(辅助及服务人员)2个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十九工程处与李智文自2011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智文于2011年7月1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从事锅炉工作,李智文要求在此期间因其在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要求二十九工程处给予节假日加班工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二十九工程处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3月6日之前经行政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一审按日历天数计算李智文的休息日加班天数并无不当。2013年3月6日以后,二十九工程处取得行政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一审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只计算了李智文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用,并没有按日历天数计算周休息日的加班费用。二十九工程处上诉称一审全部按日历天数计算李智文的全部节假休息日的天数与一审判决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二十九工程处、李智文均没有提供李智文完整的工资收入标准,一审酌定按乌鲁木齐市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计算李智文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二十九工程处上诉称不应按乌鲁木齐市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李智文加班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智文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生活,一审按照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李智文医疗期工资正确,二十九工程处要求按李智文户籍或其公司、李智文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李智文医疗期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十九工程处已经支付了李智文在领取包含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当月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部分工资,二十九工程处只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300%的工资,因此在计算李智文法定节假日工资应扣除李智文已领取的工资,应按照李智文没有领取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部分计算李智文的加班工资,即应按照200%计算,李智文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8927元(3319.8元/月÷21.75×62天×200%)、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00元(3319.8元/月÷21.75×19天×200%),一审按照300%计算李智文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十九工程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二十九工程处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智文医疗期工资7872元;
四、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智文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927元、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00元、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6253元,计50980元;
五、驳回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