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友,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友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友于2021年4月27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