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3号之一金祥花园B幢祥集阁101商铺。

负责人:窦宇清。

被执行人:陈海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海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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