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江,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友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金友与被告付友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金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5元,减半收取728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赵金友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永华
审判员 鞠艺涛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