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江,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友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金友与被告付友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金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5元,减半收取728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赵金友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永华

审判员  鞠艺涛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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